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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
山西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
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
惠及18万余人
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部署,此次提标,伤残人员(残疾军人、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)残疾抚恤金标准、“三属”(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)定期抚恤金标准、“三红”(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、红军失散人员)生活补助标准,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%
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
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
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
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
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
调整后
一级因战、因公、因病残疾军人
抚恤金标准为
每人每年72850元、70550元、68240元
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、6410元、6200元
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
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
每人每年23130元、19860元和18680元
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
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
分别提高到
每人每年50520元、50520元和22790元